我市全面部署矿产资源保护督察工作
6月3日,记者采访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提高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水平,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山东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和全省矿产督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2021年矿产督察工作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我市矿产资源保护督察工作。
明确重点,认真履行矿产督察职责。《通知》明确了矿产督察员分组、分工开展工作,要求各矿产督察员要严格按照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认真履行矿产督察职责,深入矿山企业,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采矿现场、选矿车间,重点督察是否存在越界开采、是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否存在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等问题。督察员对被督察的矿山企业每年现场督察不少于6次,每次督察要填写现场督察备案表,提交年度督察工作报告,报备办公室存档。
积极配合,确保督察工作质量。《通知》明确了各县市区局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为矿产督察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要督促矿山企业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图纸、台账、资料和技术报告,履行法定义务,真实反映有关情况,配合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提高工作成效,确保督察工作质量。
落实责任,抓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通知》要求各级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抓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对矿产督察员发现的采矿权人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采矿权等问题,各县市区局要安排专人负责登记、建档,及时组织依法进行查处。对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报当地政府予以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