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物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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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地质勘查监理制度 遏制矿产勘查资料造假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莱钢驻济南办事处党支部书记张学政

矿产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2017年9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国务院在取消事前监管的同时,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然而我在调研中发现,地质矿产勘查资料造假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勘查资料造假频现

莱芜某矿业企业负责人曾向我反映,在与内蒙古某企业矿业权交易过程中,遇到地质勘查资料造假的问题。地质勘查工程基本上位于地下,事后“看不见,摸不着”,若遇到地质勘查资料造假,取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受害企业支付高昂的矿业权转让价款,却没有获得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付出开采成本后无法开采出所需矿石,直接导致受害企业资金断链,濒临破产倒闭,从而影响几万名职工的正常工作生活,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给辖区造成不安定因素。我认为,探矿地质勘查资料造假不仅破坏了行业规则,而且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在进行深入的调查与研判后,我得到了如下数据:在2001年至2021年涉及地质矿产勘查资料造假诉讼案件有156件,其中2018年至2021年有83件,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只有14%;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占比最大,为33%;标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占比紧随其后,为29%;而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为8%。这充分证明地质矿产勘查资料造假案件涉及金额巨大,会给企业、行业以及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失与危害。

造假原因分析及对策

剖析地质矿产勘查资料造假的形成原因,我个人认为有以下两点――

第一,仅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探矿权人所提交的书面地质勘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料的真实性仅是由探矿权人自行承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储量备案机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对探矿权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这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第二,地质矿产是重资产,在巨额利益驱使下,某些探矿权人不择手段进行造假。

对此,我建议加强和完善事中监督,引入第三方全方位、全过程动态监管,提高探矿权管理质效。在建设工程领域,保证施工质量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点和难点。监理工程师事前、事中和事后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并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施工中的材料、设备、环境、安全进行管理,减少各个要素对施工质量的负面影响,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在地质勘查领域,我建议借鉴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的制度设计,建立地质勘查监理制度,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和地质勘查监理有关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

推行地质勘查监理制度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对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提出如下修改建议:首先,在矿产资源法中,增加一条,表述为“国家推行地质勘查监理制度”。其次,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增加关于监理制度的具体规范条文,文本如下:

第一条由探矿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地质勘查监理单位监理。探矿权人与其委托的地质勘查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条地质勘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地质勘查施工合同,对地质勘查单位在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接受探矿权人委托独立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勘查项目设计不符合地质勘查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探矿权人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条实施地质勘查监理前,探矿权人应当将委托的地质勘查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地质勘查单位。

第四条地质勘查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探矿权人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地质勘查监理单位从事地质勘查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独立自主的准则。

探矿权人与地质勘查监理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实际控制关系。地质勘查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地质勘查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地质勘查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地质勘查监理业务。

第五条地质勘查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